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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訴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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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訴訟事由
交通訴訟事故賠償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