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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實施運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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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實施運營情況
專利交易的運營模式

1.合同式專利交易


任何一宗專利交易都將以合同形式確定。合同式專利交易特指不以專利交易中介機構為傳導,而是按照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所設定合同要件,專利出讓者與受讓人雙方自主進行專利交易方式。此型別主要包括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專利技術承包協議、專利技術諮詢協議、專利技術服務協議和專利技術入股協議等。合同式專利交易一般適用於專利交易主體比較單一、明確,而專利交易標的比較複雜的情形。


2.拍賣式專利交易


拍賣是在眾多競買人的參與下,以價格競爭的方式對拍賣標的進行競買,每個競買人只要滿足購買能力及相應條件,就可以參加競價,而且都有出到最高價後得到拍賣標的的機會,其過程相對公開透明,有助於最大限度實現拍賣標的價值。它既是古老的買賣形式,又是現代商品、服務和資產的重要交易方式。諸如英格蘭式、荷蘭式、密封遞價、有底價、無底價、定向、集郵者(又稱維克裡)、網路等各種拍賣模式,同樣適用於專利交易。由於專利無形性,其使用價值難以實物形態展示,其價值與風險也相對難以評估,從而有別於有形資產和商品的流通交易方式。通過拍賣的交易方式,公開市場操作,促進專利實施與流通,以競價等程式促進專利交易實現利潤最大化。


3.招投標式專利交易


招投標式專利交易主要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據專利供給者、需求者的委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招投標交易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交易棚構和專利供給者共同制定招標書,釋出包括擬轉讓專利資訊在內的招投標公告。在特定專利權招標期間內,有適格的競標人蔘與登記並遞交投標書後,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組織招投標會議,公開開標,由交易機構聘請的評標專家組評出中標人,並按約定的條件交接專利與對價。


4.電子競價式專利交易


電子競價式專利交易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採用限時、連續、競爭報價的方法,{按照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的原則,選擇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然而,該交易範圍遍不止網路拍賣形式。隨著資訊網路技術與現代專利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電子資訊科技本身既成為專利交易的物件,又從技術角度催生了新型的專利交易方式。因此,該種交易並非是一種獨立的交易方式,而是因為此種交易方式在現代逐漸普遍,不受時間、地點等傳統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制約,廣泛地滲透到現代專利交易行為及其流程環節中。


5.債務承擔式專利交易


在當代,由於有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做基礎,專利權的經濟價值作用十分明顯。由此,債務承擔式專利交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在適當評估的基礎上用於償還其欠下的債務。此時,專利權既作為交易物件,又起到了一般性償債資產的作用。


6.期貨式或期權式專利交易


期貨式專利交易,指期貨合約式專利交易,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專利的標準化合約。它是以專利作為特定的標的物,或稱為基礎資產,作為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它是隨著期貨交易的發展,各國或地區專利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也是以專利作為標的物的新型衍生性金融工具,其實質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專利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這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於,可以使期權的買方將風險鎖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專利交易的相關情況認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和交易方式來進行處理,特別對相關權利的授權使用上,應當由雙方簽訂合法的交易合同,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避免發生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