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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餐飲服務的問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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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餐飲服務的問話筆錄
餐飲服務機構的義務

在餐飲服務中,餐飲服務機構承擔的義務包括:


1、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的設施的完好程度和衛生狀況適宜於提供餐飲服務。場所設施的完好程度包括場所的設計、功能、裝飾、附屬物等符合餐飲服務提供者所聲稱將提供的服務等級。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很顯然,人們對星級飯店提供的餐飲服務的要求會高於對一般飲食店的要求。但無論何等餐飲服務場所,其衛生狀況應適宜於提供餐飲服務,符合消費者所理解的最低標準,在符合最低標準的同時,不同的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是否應有所差別呢?表面上看,似乎應存在差別,如星級飯店的衛生狀況顯然高於零星攤點、大排擋,但從衛生狀況關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角度而言,衛生狀況適宜於提供餐飲服務應是基本要求,不應因餐飲場所的不同而存在差異。餐飲服務的提供者滿足對場所的衛生狀況的要求是其基本義務。當然,餐飲服務的提供者提供高標準的衛生場所,也顯然是允許和應鼓勵的。


2、應當有一定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對此,應依據餐飲服務場所的大小及同時提供餐飲服務時可容納消費者的數量來確定。


3、提供適宜的餐飲具。如應配備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和防塵、防蠅、防鼠、防腐等設施,餐飲具消毒經消毒合格等。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淨,保持清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應當使用對人體安全、無害的洗滌劑、消毒劑處理餐具。


4、在提供食物、飲料、酒類時,應保證該些實物適宜於消費者食用。同時,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總體而言,一方面,實物應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衛生條件。另一方面,也應符合訂約時消費者所提出的要求,如對某食物的烹調方式、口味有約定時應依約定,無約定時應符合行業基本衛生和健康要求。尤其我國飲食文化發達,此點尤為重要。具體而言,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各種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用物,也不能提供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用物。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許多地方有在食物中新增某些滋補中藥的做法,即藥膳或滋補菜餚,這是我國的傳統,但是除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以外,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在所提供的食用物中添加藥品。


5、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履行輔助人必須符合一定的衛生標準。如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直接服務於消費者及從事直接接觸食用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