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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殘疾證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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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殘疾證需要哪些條件
辦殘疾證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即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1)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6)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後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鍊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後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7)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