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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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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行使期限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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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繼承權,子女能放棄繼承權嗎

一、如何行使繼承權:行使繼承權,必須依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行使繼承權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執行。繼承人是不滿六週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繼承人是已滿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因行使繼承權而引發繼承糾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人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二、子女能放棄繼承權嗎?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因此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