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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胎兒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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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胎兒權利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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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看待民法總則草案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民事主體的擴張...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兒被賦予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這是一大進步。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胎兒參與繼承、贈與等,在世界多國的民法和繼承法中已成慣例。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規律,必然會出生。一旦出生之後,胎兒就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主體。假如對胎兒的民事權利不給予保護,不僅不利於胎兒出生之後的成長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正因為如此,民法層面應該對胎兒權利給予相應的保護,但囿於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應給予一定的限制。從民法總則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是侷限於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而且假如出生時為死體,權利則歸於滅失。這種立法思路,正是基於胎兒的特殊身份屬性,從而做出的特殊權利保障規定。賦予胎兒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補齊了之前法律關於胎兒民事權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兒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具有進步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