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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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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該注意什麼
取保候審注意什麼

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3)流竄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7)一人犯有數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是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對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綜上所述,辦理取保候審一般需要滿足三個法定條件,而對於只有臨時居住證的,那麼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但是最後是否能夠得到批准,還是需要看取保候審的規定條件是否滿足申請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