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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撫養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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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撫養權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撫養權變更



    在離婚以後,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一般涉及到撫養義務的確立都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確定孩子跟哪一方進行生活。我國法律規定了扶養義務的確定原則以及撫養權的變更,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