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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三倍賠償的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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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三倍賠償的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的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按原告、被告分別列出,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在原告之後說明或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範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援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後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關於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要求內容真實詳盡,理由充分,切不可不著邊際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若系證人證言,須註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證據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地點、時間和途徑。當事人提供證據比較多時,為了便於自己在庭上舉證和便於法官瞭解,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編號,比如依據證明的物件不同而分類、編號,這樣有助於法官更清晰地瞭解你的主張。


起訴狀除應證明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寫明收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起訴的年、月、日,並由起訴人簽名和蓋章。按法律規定應的事項起訴狀記載如有欠缺,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原告進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