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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拒絕賠償時能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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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拒絕賠償時能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
公安機關怎麼調解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綜上所述,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導致不能繼續務農或者去單位上班的,收入自然產生影響。計算誤工費,可以參考受害人提供的工資證明,對於普通職工,平均日工資可以當做計算誤工費的基數。如果從事的是個體戶經營,可以用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