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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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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有哪些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根據本條規定,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簽訂調解協議書;另一種是達成口頭協議。
1.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書面證明。產生糾紛的當事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觀反映,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工作取得的成果,是保證當事人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的基礎,也是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的憑據。調解協議書一般需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根據人民調解的實踐,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對調解協議書的製作作了規定,即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的事項,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
2.口頭協議。目前,人民調解調解的民間糾紛仍然以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為主,這類糾紛經過調解後,當事人的氣消了,當即賠禮道歉,或者答應馬上履行承諾的情況也是很普遍的,不需要製作調解協議書。事實上,大量的調解工作在調解完後雙方矛盾糾紛就解決了,不需要也沒有必要製作調解協議書,法律應當根據人民調解的性質及實際,實事求是地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方式,既可以是製作調解書的形式,也應當允許達成口頭協議的方式,尊重當事人對達成調解協議方式的選擇。 需要注意的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依照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為當事人製作調解協議書;如果當事人提出不需要製作調解協議書,願意自覺履行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達成口頭調解協議的,調解員要將達成的口頭調解協議的內容記錄下來。達成調解協議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形式還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主要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不以民間糾紛的型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