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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還需要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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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還需要開庭嗎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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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還需要開庭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該《規定》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從上述規定可見,取保候審措施對開庭審理不構成任何影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是在一審中適用普通程式且是自訴案件的話(已取保候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而且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律為二十日。

其他情形,均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審結。以上就是關於取保候審還需要開庭嗎的相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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