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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益糾紛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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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益糾紛的解決途徑
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有哪些途徑?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要有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協商和解是解決消費者糾紛最常見的形式之一,消費者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主動向經營者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協商過程是雙方反覆妥協,互諒互讓的過程。協商解決具有及時、便利、經濟的特點。在協商中,雙方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解,並且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實踐中,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是除了消費者自己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之外被應用最多的維權途徑。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我國有關食品衛生、藥品管理、價格管理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範中,都有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消費者糾紛的規定。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可依法向經營者的上級機關部門或國家有關監督機構申訴,要求做出公正的處理。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


提起仲裁的前提是消費者與經營者有相關的仲裁協議,並且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不經過以上途徑而直接提起。提起訴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