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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劣勢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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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劣勢有些什麼
協議離婚的劣勢有些什麼
1、適用範圍窄
協議離婚快但是協議離婚登記只適用於至少有一方的戶籍在本地,雙方是登記結婚,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情形,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則不能協議登記離婚。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
2、無強制執行力
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據判決或調解的內容強制執行。
而協議離婚快但是離婚協議書卻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財產分割的、子女撫養費支付、協助探望權的行使等義務時,另一方須另行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出具判決或調解書,待生效後方可強制執行。
3、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或被法院撤銷
根據我國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如果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會被法院撤銷,如果存在無效的情形,也會面臨著重新分割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