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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掛車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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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掛車交強險
半掛車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