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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包含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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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包含發明
專利權包含發明
關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發明專利的分類有哪些(一)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通過人們的智力活動創造出各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

需說明的是,各國專利法對產品發明的保護範圍都有一定的限制,並非所有產品的發明都能取得專利權,如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發明,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能獲得發明專利。

專利法上的產品可以是一個、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一臺裝置或機器中的零部件。

產品的發明,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製造品的發明搖如各種機器、裝置、裝置和各種用具等。

2、物質的發明搖如化學物質、藥品、食品等。

3、材料的發明搖如玻璃、陶瓷、人造金剛石、人工合成胰島素等。

4、產品新用途的發明搖這是在不改變物品固有的性質和狀態下,揭示出該物品前所未有的用途和功能。

如發現木炭可以用以製造火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發現了一種完全處於自然狀態下,未經過任何人工加工、創制的前所未有的新物品,則不是產品的發明,而屬於科學發現。

(二)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將一種物品或者物質改變成另一種狀態或另一種物品或物質所採取的步驟或技術手段的發明。

方法發明的保護始於員怨世紀中葉,但目前世界各國對方法發明的保護程度不盡相同。

如只保護方法發明本身,不保護因該方法而產生的產品,而德國及我國的專利法則不僅保護方法專利,而且也保護依照該方法生產的產品。

方法發明包括:

1、製造方法發明搖如製造彩色膠捲、製造特種用途的鋼材等的方法。

2、化學方法發明搖如人工合成纖維的方法、合成樹脂的方法等。

3、生物方法發明搖如雜交水稻培育方法、人工珍珠的培育方法等。

4、其他方法發明搖如通訊方法、測量方法、分析方法的發明等。

(三)改進發明改進發明,是指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的實質性改新的技術方案。

改進發明和產品發明、方法發明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新產品、新方法的創造,而是在已有的產品或方法的基礎上提出的實質性革新技術方案,是對現有發明在技術上的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改進發明能夠給已有的產品和方法帶來新的特性或促使其發生部分質變,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原發明的本質屬性。

如愛迪生髮明瞭白熾燈,通用電器公司發明了給白熾燈充惰性氣體改進了白熾燈的生產方法,使這種燈的質量和壽命得到明顯改進,效益大大提高。

這就是改進發明。

現在很多國家都把改進發明作為專利法保護的物件,如、加拿大、印度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