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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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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傳訊
監視居住傳訊目的是什麼

監視居住傳訊是為了傳喚去了解有關的事情等目的。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