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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服刑 | 離婚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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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服刑 離婚子女撫養
一方服刑怎麼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由於我國法律賦予服刑人員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因此與服刑人員離婚跟普通公民的離婚沒有本質的區別。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關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中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