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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醫療事故雙胞胎嬰兒窒息死亡醫院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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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醫療事故雙胞胎嬰兒窒息死亡醫院的賠償責任
嬰兒醫療事故雙胞胎嬰兒窒息死亡醫院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醫院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具體標準為: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