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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裡交通違章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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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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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通違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據介紹,交通違章行政複議也屬於行政複議的一種。車主對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其他條例、法規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知 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在接到申訴後60天之內作出複議決定。這裡需要作出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所以,車主在收到交通罰單對處罰有異議打算行 政複議的時候,一定要先把罰款交上,否則會被收取滯納金。一旦複議成功,罰款是可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