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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的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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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的安置補償費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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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

“劃撥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規定了徵收時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以及對土地的評估價值來確定。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