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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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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生效條件
領取結婚證條件包括什麼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