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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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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二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護理標準進行給付,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定殘後的護理費用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為基數,分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30%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傷殘一級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 名稱 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備註 殘疾賠償金(一級至四級)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


2、按照傷殘等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