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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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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溯及力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朋友被解除了合同,請問解除合同有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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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行駛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狹義的合同的解除和協議解除。大陸法系民法認為,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權存在為必要的,而協議解除為雙方合意的行為,因而不屬於合同解除的範疇。可見,大陸法系民法採取狹義的合同解除。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採取了廣義的概念,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因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於協商,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本文著重對合同解除後的溯及力以及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進行探討。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對於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說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這是研究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意義所在。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指的是, 合同解除後, 原合同關係是自合同成立時歸於消滅還是自合同解除時向將來消滅。這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各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不盡相同,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解除應發生溯及力既往的效力,主要理由是,大陸法系各國的法律大都規定合同應具有溯及力,特別是在非連續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解除原則只能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合同成立之時這樣才有利於保護非違約的利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個十分複雜的問題,立法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並且最好將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選擇權留給合同當事人,這樣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特別是非違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