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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合同轉讓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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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合同轉讓範本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實用新型專利許可合同



    第1條 許可人


    本合同許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於代表其簽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託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 專利和專有技術


    2.1 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無償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b)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有償使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c)許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許可專利”。


    2.2 許可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檔案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


    第3條 許可


    3.1 對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繼續無償使用。


    3.2 對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使用範圍內繼續有償使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而且申請簽署流程無異,都是專利許可合同,除了是哪個方面的細枝末節的規定稍有不同,其他大體上說沒有什麼差異。小編的整理就到這裡了,如果有讀者覺得沒有看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可以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那麼希望還是對大家有點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