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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間 | 是否可以取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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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間,是否可以取回車輛
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間,是否可以取回車輛
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間,如果交通管理部門有通知取車的,可以取回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