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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父母同住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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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父母同住夫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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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和父母同住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5、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婚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房屋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要求均分。

2、婚後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均分。

3、協商不成,可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