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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作品的署名權可否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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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作品的署名權可否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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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職務作品署名權可以嗎

可以,但必須經本人同意,署名權是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

1.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這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一般規定,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誌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於作品完成者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2.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但是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職務作品的署名權都是歸個人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