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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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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存續期間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