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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軟體著作權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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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軟體著作權退稅
請問做軟體的軟體著作權 退稅是什麼情況
軟體產品經登記生效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