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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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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問題
法院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問題
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1、看協議簽訂時是否將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遭受交通事故並造成身體損害後果,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並就今後問題也一併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
2、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中是否已從某個角度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以求“今後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並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專案仍應賠償。
3、看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