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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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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訴狀
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訴狀
刑事申訴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身份證明)。

3、有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影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或受託人接受委託的證明、函件。

4、原一審、二審裁判文書。

5、已經基層法院複查處理或再審的,需附基層法院的駁回通知書或再審裁判文書。

6、以有新理由或新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影印件或照片。

7、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需附證據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一條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

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

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