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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合同包括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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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合同包括什麼特徵
車輛租賃合同包括什麼特徵
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實踐主要存在兩方面爭議:
一,對於租賃汽車所屬的汽車租賃經營業的性質爭議,即汽車租賃經營是否屬於道路交通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二,對於租賃汽車的法律性質爭議,即租賃汽車是否屬於營運車輛。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租賃合同糾紛項下明確包括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是指車輛出租人將車輛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車輛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糾紛。
三,車輛租賃合同轉移的是車輛使用權。在車輛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實際掌控車輛的使用權,駕駛車輛的運輸行為由承租人完成;而運輸合同中,接受運輸服務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並不實際掌控車輛的使用權,駕駛車輛的運輸行為本身由承運人完成。

四,車輛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獲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獲取收益是因為其將自有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從本質上講是其讓渡了車輛使用權。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獲取的是運費。承運人獲取運費是因為其將運送物件送達約定地點,從本質上講是其提供了運輸服務。
五,車輛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獲得的是車輛的駕駛體驗和更為便捷的點對點交通出行,這一點與私人生活用車更為接近。而運輸合同中,旅客或託運人獲得的是較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運載,與駕駛體驗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