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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訴訟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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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訴訟費的承擔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裡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高階以下人民法院所製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對於上訴狀的處理情況,一般必須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式下才可以進行,如果是屬於二審判決的,因為已經認定為終審裁判,所以是不可以進行上訴處理的,而對於辯護詞一般是由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