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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 | 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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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其舉證證明該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