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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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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素
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素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裝置、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物件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絡,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物件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裝置、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絡,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於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