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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 用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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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用工性質
勞動合同法怎麼算用工之日?
勞動關係成立及應訂立勞動合同,及從開始上班日期起就算用工之日。
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不以試用期和轉正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購買。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參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用人單位非過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