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玩忽職守罪什麼情況下可免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行為人玩忽職守,因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其行為方式一般為不作為,但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作為。
其中,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與其職務或者職責相背離的行為,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不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職責或者職務,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