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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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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費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專案經營專案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程序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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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合同中招標服務費收取寫為由甲方或中標人支付,合法

根據《中國招標投標協會關於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專案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的指導意見》【中招協(2015)026號】的規定:“三、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等價有償原則,由招標委託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雙方自願協商確定,並由招標委託人支付。經事先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可由中標人承擔,並應在招標檔案中註明約定。”所以,“招標代理合同中招標服務費收取寫為由甲方或中標人支付”合法。參考資料: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