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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延期審理是否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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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延期審理是否應准許
疫情期間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嗎
可以,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對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可視情辦理審限中止、延長手續。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線上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視情延期審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