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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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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終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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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時間?

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相關規定:

  1、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6、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7、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