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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速公路超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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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速公路超速處罰
山東省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合理確定徵地拆遷有關費用標準


本著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的原則,確定高速公路徵地拆遷費用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平均為3萬元/畝。對不同區域和不同地類的實際徵地補償價格,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為耕地750元/畝、菜地1000元/畝。


(三)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按照設區市有關部門制定並報經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批准的規定標準執行。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耕地開墾費標準為8000元/畝。


(五)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助費標準為8000元/畝。


(六)工程施工期間臨時用地應逐年進行補償,佔用農用地為1500元/畝年。佔用其他土地為1000元/畝年。為保證臨時用地結束後及時復墾,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佔用農用地保證金為8000元/畝,佔用其他土地保證金為5000元/畝。臨時用地上的地面附著物,按有關規定據實補償。臨時用地結束後,施工單位復墾並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的,退還土地復墾保證金。


(七)取(棄)土場用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土地復墾費)為:農用地1.8萬元/畝,其他土地1萬元/畝。取土深度按3米計,超過或者不足3米的,根據實際取土深度按比例相應調增或調減補償標準。取(棄)土場用地涉及地上附著物的,按有關規定據實補償。


(八)徵地管理費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2001〕301號檔案規定執行。


2、大力推行高速公路建設節約集約用地


公路設計應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範和定額標準,在經濟技術條件可能的條件下,儘量降低路基標高,減少佔地。新(擴、改)建公路選線應儘量利用老路基,少佔耕地,不佔基本農田。公路建設確需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原則上在所在市、縣或設區市的範圍內進行補充和補劃。在設區市範圍內補充和補劃確實無法解決的,經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可在有條件的地方解決。要儘量結合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荒山整治等解決工程取土。取土確需佔地的,必須嚴格限制用地範圍,儘量利用未利用地、山坡地,並明確復墾措施和標準;佔用農用地的,要將施工開挖和剝離的地表熟土層集中堆放,以便復墾造地。公路建設造成“邊角地”和“夾角地”的,建設單位要本著支農惠農的原則,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進行處理,以保證該區域土地的正常耕種。臨時用地、取土場用地,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造成違法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徵地已經是一直存在的問題,畢竟土地是國家的,國家在需要土地的時候會進行有償的徵收,徵收的標準不可以低於沒有徵地之前,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如果低於當地的政府應該進行上調。不過上調標準也是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