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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式何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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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式何時開始
破產清算程式

1、成立清算組。


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登出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時間,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大家要注意,一切的破產清算程式都必須按照破產法的規定依次進行,只有當所有的破產清算程式完畢過後,才能宣告公司破產清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