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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證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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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證據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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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證據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佈,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上述的證據都是法定的證據型別,用作定罪的證據分別要證明存在盜竊罪案件的事實、情節的輕重、確係犯罪嫌疑人作為。

比較有力的定罪證據如記錄盜竊案件經過的監控錄影。若是難以確證的話,應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疑罪從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