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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後自己負責的建築工程資料不交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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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後自己負責的建築工程資料不交是否違法
被解聘後自己負責的建築工程資料不交是否違法
1、被解聘後自己負責的建築工程資料不交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上交自己負責的建築工程資料。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