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的醫學證明的內容是什麼呢
領養的的孩子不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收養登記程式: ? 1、收養人應提交的材料(申報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有無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
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級報刊登查詢兒童的公告;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7)
戶口薄,
結婚證影印件;沒有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尚未結婚的證明; (8)全家合影照、單人照各一張(2寸); (9)收養人
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經濟收入證明。 2、收養登記程式: 申請—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年滿10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要簽署意見和簽名。 收養登記員受理收養登記申請,應當按照稽核材料—填寫《收養登記詢問筆錄》—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讓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簽名、按手印—登記(發證)的程式進行。 相關知識閱讀: 一、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詢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養人條件: 1、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6、年滿30週歲。(夫妻雙方); 7、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