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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辯護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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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辯護內容有什麼
自行辯護內容有什麼

一、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
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託辯護。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