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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 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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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羈押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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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裡有規定,對於違法犯罪的嫌疑人,調查部門為了能夠收集到更多的證據、證詞,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羈押,但在看守所裡羈押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兩個月,如果在兩個月之內,還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解除犯人的嫌疑,不能按時解決案件的,可以申請羈押時間延遲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