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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繼續履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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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繼續履行的條件
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繼續履行的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已經主動領取或簽字領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決定只是程式違法,但實體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事先沒有通知工會的,或者是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證據不足的。
3、在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勞動者不具備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
4、勞動者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已經重新就業,或者雖未重新就業,但是已經主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