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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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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使用合同
商標註冊中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註冊中使用能否,這要根據商標使用對應的主體來判定,這就要分商標自願註冊原則和商標強制註冊原則。

一:屬於商標自願註冊的型別,那麼該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對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從這句話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商標這是一種自願行為。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形式審查合格,並繳納費用後,發放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給商標申請人。商標受理通知書僅是表明商標局收到了商標申請人的申請,並未核准註冊,只有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

這是商標審查的第一步,形式審查僅是對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檔案材料一個簡單核對,並不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審查。

但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在使用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二:屬於商標強制註冊的型別,那麼在該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就不能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這是關於商標強制註冊的特別規定。我國的商標制度採取自願註冊原則,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於特殊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商標強制註冊這一例外。

也就是說,特定商品的商標註冊,是強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是其必盡的義務,不得按照自己的意願不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只有菸草專賣法規定了商標的強制註冊。菸草專賣法第二十條規定,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因此,目前只有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的商標是強制註冊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強制註冊,而是根據自願註冊原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其自身需要,自主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